商標駁回復審的申請程序
申請商標駁回復審應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和《商標評審規則》的規定進行。
(1)申請人資格:必須是被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原申請人。
(2)申請的時限:商標注冊申請人收到商標局對該商標注冊申請的《商標核駁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申請復審。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遲延的,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三十天,是否準許延期,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
(3)申請復審的書件:
?、偕暾埲藨斚蛏虡嗽u審委員會提交《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申請書》(申請人應認真填寫申請書,特別是要填寫充足的復審理由);
?、凇渡虡撕笋g通知書》原件;
?、凵虡司旨乃蜕虡撕笋g通知的信封(用以確定復審是否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
?、芷渌嘘P證明材料和實物證據;
?、萆暾埲诵枰谔岢鲈u審申請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與申請書相同份數的證據材料;未在申請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奁渌螅禾峤辉渡虡俗陨暾垥返纳虡?,商品/服務及所填寫的其它內容不能作任何改動。
(4)評審規費:申請復審的應繳納商標駁回復審申請規費,目前的收費標準是每件申請1500元,代理費根據案件情況確定。
(5)商標評審委員會自收到《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十天內,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6)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基本符合法定條件,但需要補正的,可以限期補正;限期內未作補正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退回全部申請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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