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po "商標侵權案宣判 廣東歐珀證據不足敗訴
2013年6月17日,廣西桂林市疊彩區人民法院對原告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訴被告平樂縣開創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陳小宇、朱繼友侵害商標權糾紛三案進行宣判。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三被告銷售了侵害“oppo”商標的手機,故判決駁回原告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系生產、銷售VCD機、DVD機、家用小電器、平板電視機、MP3機、手機平板電腦的企業法人。2008年4月28日,原告將“oppo”申請注冊為商標。2011年12月,經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認定,“oppo”商標為廣東省著名商標,在全國手機業同行中享有較高知名度。2012年5月,原告向廣西平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舉報被告平樂縣開創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金網手機經營部、計有通信器材經營部涉嫌銷售假冒、仿冒“oppo”商標的手機。平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對在三被告經營場所銷售的22臺移動電話實施了扣押,并作出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被扣押手機的商標標識為“cppc”、“cbbc”、“cqqc”、“opqo”。原告認為,三被告銷售的手機系假冒或仿冒原告 “oppo”商標的產品,其行為侵害了原告對“oppo”商標享有的專用權,給原告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應承擔侵權責任。
疊彩法院經開庭審理后認為,雖然原告系“oppo” 商標的持有人,其對該注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但在平樂縣工商局對三被告銷售的涉嫌侵權的手機進行扣押后,原告未能及時提供詳盡、完備的材料給工商部門作技術鑒定,使得平樂縣工商局在法定期限內無法對扣押的手機作出系侵害原告“oppo”商標專用權產品的認定。故平樂縣工商局已將案件撤銷,并將其扣押的手機全部退還給三被告。原告無法提供被控侵權的手機作為證據當庭進行鑒定、質證,法院不能對被控侵權的手機進行侵權認定。故對原告認為三被告銷售的手機系侵害原告商標專用權產品,要求三被告承擔侵權責任、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據悉,該系列案系疊彩法院自2011年開始受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來,第一起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商標權侵權案件。
近年來,注冊商標侵權案件逐年上升,商標持有人通過訴訟方式獲得高額經濟賠償的案例比比皆是,反映了社會大眾對注冊商標所蘊含的商業價值的認識逐步加深,通過啟動司法程序獲得權利保護的意識也逐步加強。但其中存在的問題也不斷暴露出來。許多商標持有人在某地區訴訟維權成功后,便忽視了對證據的調查、收集,自認為有過維權成功的案例,便以此為例在其他地區進行普遍適用。故在以后的訴訟維權過程中,僅僅只準備了一些簡單的書面材料,便向法院訴請高額的賠償金,最終因證據不足,被法院駁回。承辦該系列案件的法官指出,通過提起訴訟進行知識產權維權,需要在訴前做好充分的調查取證工作,不能因為曾經維權成功,就忽視法律規定對證據提供的要求。雖然我國法律對加大知識產權保護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訴訟,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免受非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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